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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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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60 股票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8-027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2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于2018年2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办事处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李晓振先生(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6、公司董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股份122,937,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17,565,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9人,代表股份5,371,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9人,代表股份5,371,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49人,代表股份5,371,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574,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4%;

 反对5,35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6%;

 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6%。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5,371,78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反对5,358,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较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574,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4%;

 反对5,35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6%;

 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6%。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5,371,78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反对5,358,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刚律师、唐凌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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