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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40,932,127.71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执34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2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6,975.10万元,并要求王志勇、林秀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5”号公告。
2017年5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河北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6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60”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与河北厦工合同纠纷案一案(2016)闽0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河北厦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河北厦工立即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0,932,127.71元及资金占用费39,092,793.60元。
2.强制王志勇在5,450万元限额内对河北厦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强制林秀琼在2,500万元限额内对河北厦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强制河北厦工立即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80,024,921.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12月2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