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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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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1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在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43号案件中为被上诉人,在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37号案件中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43号案件涉案金额为426.34万元;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37号案件涉案金额为954.37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具体影响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2月26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送达的两份《民事上诉状》,法院案号分别为(2017)黔01民初443号、(2017)黔01民初437号。上诉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士达照明”)因不服贵阳中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437号判决及(2017)黔01民初443号判决,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提起上诉。同时,公司因不服贵阳中院(2017)黔0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也向贵州高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

 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

 二、上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43号诉讼

 1.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43号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贵阳中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力士达照明的一审诉请。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公司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力士达照明在上诉书中称:

 (1)一审遗漏关键事实。力士达照明认为案涉外观设计产品“灯”,其申请在先并取得专利,公司申请在后;力士达照明的案涉外观设计专利能够覆盖公司的案涉外观设计专利。

 (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力士达照明认为,公司生产供应的261盏金枝路灯侵犯了力士达照明“灯(云蕾四叉五火)”(专利号:ZL20153010132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综上,力士达照明认为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情形,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支持力士达照明的一审诉请。

 (二)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37号诉讼

 1.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37号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撤销贵阳中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判决。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力士达照明承担。

 3.事实和理由

 上诉理由:

 (1)公司制造、销售的灯具与力士达照明的外观设计专利“灯(荷花四叉五火)”(专利号:ZL201530100987.X)不构成相似,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制造、销售的灯具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力士达照明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80万元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灯具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应向力士达照明支付80万元经济损失、合理费用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三)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37号诉讼

 1.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37号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贵阳中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力士达照明的一审诉请。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公司及其他被上诉人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力士达照明在上诉书中称:

 (1)公司及其他被上诉人共同侵犯力士达照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一审判决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显失公平。

 (3)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不公。

 综上,力士达照明认为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裁判严重不公情形,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43号的案件中涉及的“凯里经济开发区路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所使用的路灯产品并非公司主要产品,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37号案件中,涉案金额较小,该案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2017)黔01民初443号、《民事上诉状》(2017)黔01民初437号(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2017)黔01民初437号(上诉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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