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8-010
债券代码:145365 债券简称:17国君C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7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2月28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完成发行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2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7国君C1,代码145365
3、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
–本期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规模为50亿元;
–本期发行的次级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次级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次级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6、债券利率:本债券票面利率为4.6%。
7、计息期限:本期次级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止。
8、付息日:本期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0年每年的2月2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次级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6】2430号)。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3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60%,每手“17国君C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为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6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2月27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8年2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国君C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8年2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最晚于2018年3月7日前(含当日)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谢佐良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15层
电话:021-38677530
传真:021-38670309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2、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8年3月14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沈凯、谢佐良
联系电话:021-38677530
邮政编码:200120
网址:www.gtja.com
(二)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填写人:
电 话:
传 真: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8-0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7月14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自有资金的另类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另类投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会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2017年12月12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2018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沪证监许可字[2018]10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5日、12月13日以及2018年2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媒体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2017-051,2017-090,2018-008)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章程》。
近日,公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另类投资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聂小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规定的业务。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