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洪一丹女士(两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378,093 股和 41,512,375 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3 %)的通知,朱宝良先生及洪一丹女士近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了股权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朱宝良先生和洪一丹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0,378,093股和 41,512,375 股股份质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 %和5.30 %,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2月12日,质押期限为一年。
本次质押系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洪一丹女士为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提供的质押保证,还款来源为红楼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性收入,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490,817,7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68 %,其中已质押的本公司股份为 203,890,468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41.54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6.04 %。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