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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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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38 证券简称:奥飞数据 公告编号:2018-020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12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9层。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何烈军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36,964,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32,28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4,684,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

 2、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44,5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84,5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广州市昊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64,5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84,5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地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64,5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84,5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64,5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84,5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64,5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84,5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林晗龙律师、戎魏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8年1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8年2月6日,公司董事会又在上述网站及报刊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018年2月12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9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2月5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合计36,96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5,266,000.00股的56.6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2,28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4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684,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4,684,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8%。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4人,代表股份4,684,500.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议案:

 (1)审议《关于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3)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地址的议案》;

 (4)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2、特别决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其中,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五项,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

 2、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五个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跃峰 林晗龙

 

 经办律师:

 戎魏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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