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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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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发布了《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18年2月13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98号注册募集的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22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15:00止(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26日,即在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15: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马丽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国投瑞银基金邮编:100033联系电话:010-66555550-183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填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不影响授权和表决效力);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材料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关于终止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如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0755-83575991

 传真:0755-82904007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咨询。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二: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

 附件四: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4月22日成立,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被表决通过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自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暂停之前已经提交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正常的清算交收。

 (3)本基金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为最后运作日。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1、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履行清算相关工作,并将就前述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2、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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