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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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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8-004
债券代码:122341 债券简称:14连云港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连云港”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1

 ●回售简称:云港回售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日:2018年2月27日,28日,3月1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20日

 票面利率上调:由4.94%上调至 6.20%

 特别提示

 1、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在存续期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26个基点,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4.94%变更为6.2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3、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本期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4连云港”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付息日(2018年3月20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4连云港”债券,请“14连云港”债券持有人谨慎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5、本公告仅对“14连云港”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单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

 为保证投资者能顺利行使回售选择权,现将回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4连云港。

 4、债券代码:122341。

 5、发行规模:人民币6.45亿元。

 6、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7、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8、债券期限:5 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托管。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0、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限的前3 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限前3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起息日:2015年03月20日。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03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中诚信证评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16、登记、托管、委托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回售价格

 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票面金额100元/张。

 四、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1、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在存续期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26个基点,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4.94%变更为6.2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连云港”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2)已于2018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投资者可查阅详情。

 五、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 100911

 2、回售简称:云港回售

 3、回售申报日:2018年2月27日,28日,3月1日

 4、回售价格:债券票面金额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回售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调后的票面利率。

 6、回售兑付日:2018年3月20日。发行人委托证券登记机构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4连云港”,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4连云港”债券持有人审慎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六、回售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20日

 2、回售债券付息方案:回售债券享有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94%。每手面值1,000元的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4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证券登记机构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七、回售申报程序

 1、“14连云港”持有人应在2018年2月27日、28日、3月1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1,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4连云港”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回售。本期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连云港”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2018年3月20日委托证券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4连云港”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3月20日),以人民币100元/张的价格(不含利息)卖出本期债券。请“14连云港”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请“14连云港”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连云港”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4连云港”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证券登记机构将按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庙岭港区港口四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宏

 联系人:沙晓春、刘坤

 联系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518-82389269、0518-82387588

 传真:0518-82389251

 2、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郭瑛英、费俊淇、郑成龙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联系电话:010-65608299

 传真:010-65608451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负责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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