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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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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2,002,291,500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44,050,413.00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此次分配后剩余可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及以后年度分配。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

 ■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公司主要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依托锦州港口开展货物装卸、运输、堆存、仓储、港口服务等业务。按货种分类主要有:油品化工类(原油、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大宗散杂货类(煤炭、粮食、矿石)及其他散杂货类(钢材、化肥、氧化铝等)。

 (二)公司经营模式

 主营板块方面,公司以港口为依托,利用自身码头、堆场、设备等资源,以物流、仓储、金融、贸易为手段,对客户经港口中转的货物提供装卸、仓储、堆存、转运等服务,从而提高港口货物吞吐量,获得收益。

 非主营板块方面,拓宽公司经营领域,确立以锦国投、锦港国贸为非主营业务平台,涵盖融资租赁、保理、保险经纪、证券、大宗商品交易等领域,形成覆盖港口枢纽、物流枢纽的综合服务能力,实现对市场的综合把握,锻造共生共享共赢新生态。

 临港产业方面,积极推进与港口主业上下游相关的临港产业项目,通过发展临港产业吸引主要货种落户,形成完整产业链条,借此推进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货源基地,巩固、提升主营板块货源稳定性。

 (三)主要业绩驱动因素

 1、市场开发方面,提前布局,准确把握市场动态,抢占市场先机,开发新增货源;强化客户服务,完善客户档案,增强市场掌控力,稳固固有货源;建立灵活价格体系、策划全程物流方案,以低成本物流和高质量服务吸引客户,增加客户粘稠度,优化货源结构,增加计划准确性;建立全新考核机制,实现业绩与揽货量挂钩,充分调动市场开发人员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延伸合作触角,加强合资合作事项,港城、港铁、港航、港港、港企等合作顺利开展,为港口增量夯实基础。

 2、硬件设施方面,通过建设原油罐区二期工程,增加原油储罐规模,吸引油品客户在港中转;建造敞顶集装箱3000箱,强化港口对远程货源的辐射力;建设筒仓、平房仓,增加对粮食货源的承接能力;打造3.83万台自造集装箱用于租赁给大型班轮公司,增加航线运力和客户粘稠度;完成航道疏浚,满足大型油轮作业需求,完善港口作业服务功能。

 3、企业管理方面,规范公司治理,实现精细化管理和组织架构扁平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深化人员管理,创新考核模式,构建公司“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人员选任体系;推进流程再造,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成立专业化作业公司,改进工艺、固化流程、控制成本、优化存量,提高泊位利用率。

 (四)行业情况

 港口行业属国民经济基础产业,行业发展水平与宏观经济状况息息相关。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仍然复杂,港口吞吐量在高基数下增速已经放缓,外贸进出口复苏仍面临较大阻力。政府坚持稳中求进,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等相关政策,大宗货物运量下降等不利因素得到了一定消化,2017年港口整体吞吐量呈现出稳定增长的积极变化,行业形势有所回暖。但面对经济增长低迷态势和增速放缓的压力,港口行业面临着调整产能结构,拓展产业链,开展多元化经营模式的转型需求。港口资源整合进一步深化,辽宁、江苏、广东、福建等多地积极推进整合,提升地区港口竞争实力。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2017年,公司计划实现营业收入25.51亿元,实际实现营业收入45.31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77.65%;计划发生营业成本20.21亿元,实际发生营业成本39.26 亿元,完成年度计划194.23%,报告期内,因为公司主要货种吞吐量增加,港口费收入增加,同时公司拓展贸易业务规模,大宗商品贸易收入增长,是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超出计划的主要因素;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暂缓实施“三港池北岸区堆场西侧场地回填工程”、“四港池陆域回填”等五项工程,2017年公司港口建设计划由8.62亿元调减为6.09亿元,本年度实际完成投资4.69亿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76.98%。报告期内, 公司本年度主要港口建设项目为西部海域防波堤、锦州港油品罐区二期工程、锦州港一港池北侧改造工程、三港池东岸油品化工泊位工程、四港池南围堰工程和库场升级改造工程。其中油品罐区二期工程本年完成2.37亿元,本期累计转固4.08亿元,完成工程进度100%;库场升级改造工程本年完成0.68亿元,累计完成1.24亿元,完成工程进度68%;西部海域防波堤工程本年完成0.58亿元,累计完成工程进度80%;一港池北岸改造工程本年完成446.7万元,本期累计转固7,032万元,工程已完工。本年度完成港口设备购置投资3.53亿元,本年度自营集装箱购置投资2.65亿元,购置敞顶集装箱4728.86万元。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政府补助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该准则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同时要求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本公司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采用该修订后的准则,上述会计政策的主要内容详见附注五、29所述。

 2、财务报表列报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本公司根据该准则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

 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上期资产处置损失1,378,549.78将营业外收入57,452.70元和营业外支出1,436,002.48元转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示,该调整对可比期间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除上述外,本期公司无重要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共28户,详见本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期相比增加18户,减少2户。具体变化详见本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12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2月12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8年2月2日,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的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徐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境外报告摘要》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会议决定: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2,002,291,500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44,050,413.00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此次分配后剩余可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及以后年度分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合计86万元(含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8万元。详见临时公告《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将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事前向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汇报,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无异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贾文军、刘辉回避表决。详见临时公告《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5)。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详见临时公告《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6)。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17年度履职报告》。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此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报告》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另行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及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13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2月12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2月2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会监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9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亚良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境外报告摘要》

 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境外报告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境外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境外报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内容可以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7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监事会认为,该报告可以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在2017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所做的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就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1、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2,002,291,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2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44,050,413.00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监事会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规定,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顺利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8年度继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年度审计费用合计86万元(含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8万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监督意见如下:

 1、公司对2017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 2017年的关联交易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严格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

 2、公司对2018年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业务需要,并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遵循公允的价格和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夏颖、李欣华为关联方监事,回避审议及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净损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会议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2017年度,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公司现有内控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1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议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合计86万元(含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8万元,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国内最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是财政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执业资格和国有央企审计资格。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综合评价中名列第十名,在全国内资会计师事务所中综合评价名列第六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资本证券市场相关的审计、咨询服务经验。目前的常年服务客户1万余家,其中包括上市公司200余户。具有一支能够胜任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特殊要求的专业团队,并多年承担港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熟悉港口企业的行业状况、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流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凭借优秀的专家团队及其多年的执业经验,一贯为客户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获得了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二、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程序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本次聘任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宜;

 4、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担任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财务和内控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公正。同意董事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86万元(含差旅费等费用)。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1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所述的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利益,且对本公司主业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辉、贾文军对议案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将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事前向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汇报,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7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符合“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对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仍将延续2017年度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书面意见: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 2018 年关联交易预计,均出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与执行情况

 公司2017年实际完成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44,183.01万元。其中:

 1、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锦州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辽宁沈哈红运物流锦州有限公司、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辽港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锦州盛邦路港有限公司、中电投锦州港口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港口服务38,354.48万元。

 2、向关联人销售商品、水电、蒸汽等

 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辽港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锦州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辽宁沈哈红运物流锦州有限公司等销售商品、水电、蒸汽合计1,831.41万元。

 3、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主要为接受锦州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理货服务、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后勤服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附属公司工程设计服务、辽宁沈哈红运物流锦州有限公司、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港口服务等劳务3,997.12万元。

 单位:万元

 ■

 (三)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预计2018年公司与持股5%以上的参股股东及联营公司之间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总金额为78,820万元。其中:提供港口服务42,960万元;大宗商品、水电、蒸汽销售合计 31,425万元,接受理货、后勤等服务合同金额4,435万元。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注册资本48,69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宜林先生。

 经营范围包括组织经营陆上石油、天然气和油气共生或钻遇矿藏的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加工和综合利用以及石油专用机械的制造;组织上述产品、副产品的储运;按国家规定自销本公司系统的产品;组织油气生产建设物资、设备、器材的供应和销售;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建设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研究和技术推广;国内外石油、天然气方面的合作勘探开发、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对外承包石油建设工程、国外技术和设备进口、本系统自产设备和技术出口、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方面的对外谈判、签约。

 2、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1年,法定代表人李欣华女士,注册资本7,000万元,注册地址为辽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包括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

 3、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集装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金先生,注册资本32,084.36万元,注册地址为辽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包括海上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和集装箱内陆中转、仓储、拆装箱等集装箱相关业务。

 4、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丝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兴强先生,注册资本6,000万元,注册地址为辽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国际船舶、货运代理、国内水路运输船舶、货运代理等。

 5、锦州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军先生,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址为辽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航线船舶理货业务,国际、国内集装箱理箱业务,集装箱装拆箱理货业务,货物的计量、丈量业务,监装、监卸业务,货损、箱损检定业务,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货物代理业务。

 6、辽港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大宗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文军先生,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注册资本50,000万元,经营范围现货挂牌交易、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石油、成品油、大宗石化商品、铁矿石及金属商品(不含贵金属)、煤炭、稀土资源商品、农副产品;普通货物(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管理服务;货运代理;集装箱销售、租赁。

 7、中电投锦州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先生,注册地址为辽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50,0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港口装卸、物资仓储等业务。

 8、锦州盛邦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路港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鸿鹏先生,注册地址为辽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为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货物代理;物资仓储等业务。

 9、辽宁沈哈红运物流锦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哈红运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欣先生,注册地址为辽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主营货物仓储、集装箱拆拼箱服务;集装箱装卸等业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1,817万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90%,为本公司第五大股东。

 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0,144.2万股国家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7%,为本公司的第六大股东。

 新时代集装箱公司:本公司的联营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34%的股份;

 中丝公司:本公司的联营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49%的股份;

 外理公司:本公司的联营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29%的股份;

 辽港大宗公司:本公司的联营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

 中电投公司:本公司的联营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33%的股份;

 盛邦路港公司:本公司的联营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40%的股份;

 沈哈红运物流公司:本公司的联营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以往的交易均能正常结算,根据其财务和经营状况分析,预计其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一)有政府指令性价格的,执行政府指令性价格。

 (二)有政府指导性价格的,由双方在限定的范围内,根据市场可比价格商定服务价格,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后执行经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之价格。

 (三)既无指令性价格也无指导性价格的,按照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执行。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港口服务、商品贸易、水电汽供应服务及本公司接受关联方的理货、后勤服务等劳务,能够使公司和关联方充分地利用现有经济、人力资源,实现优势互补,与港口主业相互依托、相辅相成。

 上述预计的交易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利益,且对本公司主业的独立性无影响。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16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净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号、财会[2017]15号、财会〔2017〕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将自2017年1月1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列示项目由“营业外收入”调整至“其他收益”;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了分类列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净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和要求,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了分类列报。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将上期已计入营业外收入57,452.70元和营业外支出1,436,002.48元的资产处置净损失1,378,549.78元转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示,该调整对可比期间的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2、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3、本准则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将自2017年1月1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列示项目由“营业外收入”调整至“其他收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净损益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18年2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没有对公司净损益产生影响,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净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净损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8]000724号),认为:锦州港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及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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