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1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12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11日—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下午15:00 至2月12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淑芬女士。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67,695,84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33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7,077,10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0,618,74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1.000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515,93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230%。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8年2月5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收购中国再生医学部分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该议案关联股东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所拥有的表决权股份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同意36,128,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9452%;反对4,490,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5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9%;反对4,490,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有明律师、王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2月13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