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01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民初62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民初102号】,主要事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借款合同纠纷案;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追偿权纠纷案。公司已于2017年6月7日、2017年11月4日分别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2017-128),2017年11月17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135)。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7-062)
1、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
第一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
第二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应虎)
第三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王应虎)
第四被告:王涛
第五被告:SHEN WEN QIAN﹒NICOLE
2、诉讼原因
2015年8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青中银海短借字11号),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同时约定了利息及罚息。第一被告就该笔贷款,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青中银海抵字09号),第二被告、第四被告及第五被告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年青中银海保字11号、2015年青中银海保字12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第一被告支付借款6000万元。第一被告取得借款后,并未能如约及时归还本息。2016年8月23日,经原告与第一被告协商,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合同编号:2016年青中银海展字第01号)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青中银海短借字11号)合同项下6000万元借款进行展期,期限1年,还款期至2017年8月24日。同时追加第三被告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青中银海保字05号)。2016年2月21日第一被告经原告催告,未偿还借款利息,并在2016年2月21日后停止按约支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提前宣布借款到期,截止诉讼当日第一被告所欠原告借款60,000,000.00元,应付利息2,048,316.67元,逾期罚息45,973.90元,共计62,094,290.57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第一被告理应按约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在第一被告在原告协助其延长借款期限的情况下,仍不能清偿借款利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宣布借款到期,故第一被告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被告至第五被告就第一被告的借款,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在第一被告不能按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青中银海短借字11号)及《展期协议》(合同编号:2016年青中银海展字第01号)。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借款本金60,000,000.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048,316.67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5月17日逾期利息罚息45,973.90元。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及本金罚息、利息罚息。
(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青中银海抵字09号)中全部资产(土地、房产、机器设备)折现后优先用于偿还原告借款。
(7)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至第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原告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9)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
2017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青民初6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借款合同纠纷案)主要内容如下(公告编号2017-135):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平安鑫海公司应归还中国银行海东分行贷款本金60000000元、利息4130583.34元、利息罚息155677.74(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止,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6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506%计算,罚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止,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年9.506%的利率计息)。
(2)协议各方一致确认,中国银行海东分行为实现上述债权已支付案件受理费352272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200000元。
(3)协议各方一致确认,陕西星王公司、成都华泽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对本协议第一条下平安鑫海公司所欠中国银行海东分行债务在最高额6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平安鑫海公司、陕西星王公司、成都华泽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按下列时间和金额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确认的平安鑫海公司所欠中国银行海东分行债务:
2017年12月15日前偿还中国银行海东分行本金3000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30000000元,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由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减免息申请,中国银行海东分行可以研究并确定减免息事项。以及中国银行海东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案件受理费352272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200000元。
(5)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平安鑫海公司、陕西星王公司、成都华泽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未按时足额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偿还本金,中国银行海东分行有权就平安鑫海公司尚欠剩余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申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国银行海东分行有权就《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青中银海抵字09号)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让权。
(6)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应配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否则,中国银行海东分行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请求青海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判决。
(7)本协议自中国银行海东分行、平安鑫海公司、陕西星王公司、成都华泽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并加盖公章、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本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之日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剩余176136元予以退还该分行。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追偿权纠纷案(公告编号2017-128)
1、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告二: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王应虎)
被告三:王涛
2、诉讼原因
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310201501100000501】、《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号:6310201501100000501001】。合同约定: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贷款行国家开发银行借款人民币4,300万元整,期限自2015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年利率为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至五年(含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每年6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借款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至五年(含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015年7月27日,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青信保201509701号】。合同约定: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贷款行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如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期间内代为清偿,并且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代偿完成后可立即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归还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和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基于上述,原告与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310201501100000501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310201501100000501】、《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号:6310201501100000501001】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了确保上述担保项下原告的权益,被告二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青信保201509708号】。合同约定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被告三王涛向原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310201501100000501】、《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号:6310201501100000501001】的约定,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8月5日还款300万,截至2017年7月18日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本金500万元,逾期利息960,364.23元,贷款罚息50,600.69元,贷款复利9,313.02元均未偿还。贷款行国家开发银行多次向被告一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其偿还借款,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
2017年7月31日,贷款行国家开发银行向原告发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宣布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代为偿还上述借款。
综上,上述所列被告至今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偿还到期借款及利息,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肆仟贰佰零玖万贰仟叁佰捌拾捌元肆角叁分(小写:42,092,388.43元);
(2)判令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代偿款的利息人民币拾捌万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柒角伍分(小写:189,415.75元)(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7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9日,共9天,共计189,415.75元,应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陆佰壹拾贰万壹仟玖佰柒拾柒元陆角玖分(小写:6,121,977.69元)(按代偿款的20%计算,共计8,418,477.69元,其中扣除被告一交存的保证金229.65万元);
(4)判令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贰拾捌万贰仟柒佰陆拾玖元(小写:282,769元);
(5)判令被告二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王涛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所有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因《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青民初62号】(2017年11月17日)未如约履行,近日,公司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送达的原件“民事裁定书【(2017)青民初62号】(2017年8月21日)”,同时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民初102号】,裁定如下: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借款合同纠纷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民初62号】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SHEN WEN QIAN﹒NICOLE(中文:沈文前·妮科尔)价值62,093,209.90元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追偿权纠纷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民初102号】,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价值48,686,550.87元的相应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因《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青民初62号】(2017年11月17日)未如约履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新送达民事裁定书【(2017)青民初62号】(2017年8月21日)。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无法判断。
六、备查文件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民初62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民初102号】及相关资料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019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按照执行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和执行年报非标意见等专项审计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实际进度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
2、专项审计意见结论将直接影响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如果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四)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四)项规定情形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14.4.1(五)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果公司未能聘请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将导致公司无法出具2017年年度报告。
4、如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股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公司”) 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16年4月28日被年报审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 61010033 号),且该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王辉、王涛(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关联方”)违反规则规定占用本公司资金;该关联方占用资金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本公司自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余额为1,497,483,402.60元, 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
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45号),2016年5月5日、5月12日、5月19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2016-056,2016-068)。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6月3日、6月14日、6月21日、6月28日、7月5日、7月13日、7月20日、7月27日、8月3日、8月10日、8月17日、8月24日、8月31日、9月7日、9月14日、9月21日、9月28日、10月12日、10月19日、10月26日、11月2日、11月9日、11月16日、11月23日、11月30日、12月7日、12月14日、12月21日、12月28日,2017年1月4日、1月11日、1月18日、1月26日、2月8日、2月15日、2月22日、3月1日、3月8日、3月15日、3月22日、3月29日、4月6日、4月13日、4月20日、4月26日、5月6日、5月13日、5月20日、5月26日、6月2日、6月9日、6月16日、6月23日、6月30日、7月7日、7月14日、7月22日、7月29日、8月4日、8月12日、8月18日、8月25日、8月31日、9月8日、9月16日、9月22日、9月29日、10月14日、10月20日、10月27日、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7日、11月24日、12月2日、12月8日、12月16日、12月23日12月29日、2018年1月6日、1月12日、1月23日、1月27日、2月3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2016-088,2016-096,2016-104,2016-114,2016-118,2016-124,2016-127,2016-128,2016-130,2016-131,2016-133,2016-135,2016-140,2016-144,2016-145,2016-148,2016-154,2016-158,2016-162,2016-165,2016-169,2016-173,2016-177,2016-179,2016-180,2016-182,2016-183,2016-184,2016-186,2017-001,2017-003,2017-006,2017-011,2017-013,2017-016,2017-017,2017-021,2017-023,2017-026,2017-028,2017-031,2017-032,2017-034,2017-037,2017-041,2017-048,2017-050,2017-052,2017-059,2017-060,2017-067,2017-068,2017-070,2017-074,2017-079,2017-083,2017-086,2017-091,2017-092,2017-093,2017-095,2017-098,2017-105,2017-107,2017-108,2017-109,2017-110,2017-112,2017-116,2017-118,2017-127,2017-134,2017-136,2017-137,2017-140,2017-143,2017-144,2017-145,2017-148,2018-001,2018-003,2018-007,2018-009,2018-014)。
一、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
2016年4月28日,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了其持有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质押工作,质押权人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上述股权质押为关联方资金占用还款提供担保。2016年5月25日, 公司披露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上述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已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表示,其正在就上述资产与相关方拟定资产出售、土地出让等框架协议及后续谈判工作。
2016年6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递交的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主导解决ST华泽有关问题的函》、《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工作计划》《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公司2016年度报告之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公司2016年度总计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王集团偿还资金合计约1,156.39万元。
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关联方星王集团《关于请求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展期偿还的报告》, 相关议案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获表决通过。
2017年2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3号函后,公司向星王集团、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发送《关于对深交所〔2017〕第23号关注函涉及问题进行问询的函》,要求其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2017年2月17日,公司收到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的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如下:“争取早日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本人同意在继续承担因占用公司资金而产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和正常应支付利息以外,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罚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相关占用归还完毕止。”(公告编号2017-025)
2017年5月26日,因《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涉及子公司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担保责任造成或有负债6082万元和资金占用,公司披露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简称“建行高新行”)与陕西华泽、星王集团、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鑫海”)、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华江新材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7-075、2017-078)。
2017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占用的自查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华江新材料出具承诺函,两个月内向建行高新行归还《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的6082万元款项,解除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的关联担保连带责任,截止本公告日,尚未收到华江新材料还款结果的消息。
2017年6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80号)(公告编号2017-080),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等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告知书初步认定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13.29亿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对占用形成的过程及路径进行了详细说明。
2017年7月21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涉及违规关联担保的事项,公司被处以责令整改监管措施(公告编号2017-088、089)。
2017年9月29日,关联人星王集团再次致函本公司,提出对惠东矿山、陇县矿山、九岭子矿山进行盘活处置,同时以太白山小镇开发预售款等方式,加紧加快进行清占工作。
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能实质性解决占用资金的偿还且未能履行《还款协议》,2017年11月24日,公司经理层向陕西省宝鸡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2018年1月22日,收到了《仲裁决定书》((2018)宝仲裁字第4号),仲裁书一裁终局支持了公司的申请(公告编号2018-012)。2018年1月29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该院提供了关联方相关土地资产及关联方部分项目的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直至确保足额偿还占用资金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占用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2月6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司法公开通知书》。
二、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专项审计进展情况
2017年10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关于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三年业绩承诺实现事项及消除年报审计无法表示意见整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公告编号:2017-113)。
2017年11月24日中审众环会计师完成第一阶段现场审计后暂时离场,并向公司提交了《走访清单》(46户),并提示“上述访谈单位在出具报告前需要实地走访,请公司尽快安排联系。否则会严重影响出具报告的时间和报告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安排审计师走访共4户,其中:3户走访结果为对方财务资料不完整,未能取得有效审计证据;对“五矿有色”的走访和实地函证核实了五矿有色与公司的业务往来,经询证对方账面余额为零,公司核查结果为华泽体系内部账务三角挂账。
2017年12月,已经查找和认定一部分涉及金额较大单位的资金流向确认为资金占用,经审计师可以确认的资金占用金额约13亿元。审计师认为“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提供依据,需要对缺乏调帐依据的资金占用进行核对,对报表项目中的大额应收预付款项需要进一步的梳理”。截止目前,尚不能形成审计结论。
按照中审众环审计师上述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希格玛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后希格玛认为并未能获取到足以支撑消除非标意见的审计证据;并认定导致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非标意见的主要原因系大量往来的函证存在前后矛盾或无法走访以及未收到回函。
2017年11月16日希格玛完成第一阶段财务资料等现场审计并暂时离场,向公司递交了《华泽镍钴审计事项沟通函》,沟通函明确提示,“上述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关系到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以及审计报告出具的意见类型”,“请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的梳理及核查,并请提供给我们完整、真实的相关审计资料”。
希格玛后续审计程序主要是重要事项的函证和客户访谈;公司尚未安排希格玛审计师进行走访和函证工作。按照希格玛审计师的上述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
三、因关联方资金占用清欠和专项审计进展存在的其他风险提示
专项审计意见结论将直接影响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如果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四)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四)项规定情形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14.4.1(五)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因大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公司没有正常的现金流维持正常运转,已经发生严重的现金支付困难,造成拖欠员工工资和财务支付困难,欠缴巨额国家税金等问题。公司欠薪导致年末年初员工流失严重,职能部门配备员工严重不足。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