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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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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江粉磁材 公告编号:2018-021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南东先生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18年2月7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6日下午15:00—2月7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龙湾路8号公司1号会议室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07,403,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93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680,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1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同意806,271,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1%,其中现场投票805,814,444股,网络投票457,141股。

 反对6,792,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4%,其中现场投票1,589,000股,网络投票5,203,410股。

 弃权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20,3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7,1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882%;反对6,792,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326%;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810,338,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3%,其中现场投票807,403,444股,网络投票2,934,941股。

 反对2,703,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2,703,410股。

 弃权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42,5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23,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288%;反对2,703,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866%;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46%。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10,338,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3%,其中现场投票807,403,444股,网络投票2,934,941股。

 反对2,719,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2,719,710股。

 弃权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26,2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23,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288%;反对2,719,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4108%;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高德刚律师、何焕明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粉磁材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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