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7 证券简称:盐津铺子 公告编号:2018-003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068,53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087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2 月 8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9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00.00万股,并于2017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9,3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2,400.00万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300.00万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100.00万股。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的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2,40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9,300.00万股,无限售条件股份为3,100.00万股。
3、本次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本次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
售期为 12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东数量为2名,分别为战颖、胡祥主,均为自然人股东。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068,538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
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战颖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祥主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内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所作的相关承诺的,本人将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经公司监事会、或独立董事、或公司保荐机构、或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后(以上述组织或机构最早认定的时间为准)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若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并导致公司或本人被依法认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本人将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在上述期限内,若本人未充分履行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公司有权从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本人因所承诺事宜所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若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公司或投资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处置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用以抵偿本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公司因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本人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公司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并在其就职前出具书面承诺,否则,本人将依法促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或促请董事会解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承诺期间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8 日。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068,53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87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 2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注:胡祥主先生曾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职务,持有公司767,960.00股。其在承诺履行期间内,公司未出现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故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不需追加延长六个月。
胡祥主先生已于2017年8月21日申报离职,根据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其申报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胡祥主先生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其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
5、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西部证券认为:盐津铺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则;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盐津铺子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西部证券同意盐津铺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7日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
流通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津铺子”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盐津铺子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9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00.00万股,并于2017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9,3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2,400.00万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300.00万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100.00万股。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的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2,40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9,300.00万股,无限售条件股份为3,100.00万股。
3、本次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本次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东数量为2名,分别为战颖和胡祥主,均为自然人股东。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068,538.00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股东战颖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祥主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内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所作的相关承诺的,本人将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经公司监事会、或独立董事、或公司保荐机构、或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后(以上述组织或机构最早认定的时间为准)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若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并导致公司或本人被依法认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本人将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在上述期限内,若本人未充分履行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公司有权从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本人因所承诺事宜所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若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公司或投资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处置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用以抵偿本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公司因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本人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公司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并在其就职前出具书面承诺,否则,本人将依法促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或促请董事会解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承诺期间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2月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068,53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87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胡祥主先生曾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职务,持有公司767,960.00股。其在承诺履行期间内,公司未出现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故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不需要追加延长六个月。
胡祥主先生已于2017年8月21日申报离职,根据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其申报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胡祥主先生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其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
5、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西部证券认为:盐津铺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则;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盐津铺子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西部证券同意盐津铺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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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孝龙 李 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