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18-013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07)已于2018年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2月6日(星期二)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5日15:00至2018年2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楼1号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俊承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98,992,87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9987%。其中:
1.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89,09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4988%;
2.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3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9,899,27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99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2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8,117,21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1497%。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992,8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992,8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992,8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992,8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庄浩佳和叶长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二月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19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6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楼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5日15:00至2018年2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9,09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7.498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9,899,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合计代表股份98,992,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87%。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庄浩佳
经办律师:
叶长城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