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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6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收到传票和诉讼材料的告知函” 》,内容如下: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号民特720号传票、(2017)粤0304号民特721号传票及相应的诉讼材料,分别由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资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事项:
恒天嘉业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中绒集团持有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股票代码000982)4149.6万股流通股股票,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主债权包括中绒集团委托贷款本金人民币462,224,000元以及截止2017年12月27日的利息113,753,424.66元。嘉实资本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请求事项:拍卖或变卖中绒集团持有的中银绒业4000万股流通股股票,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由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8149.6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481,496,444股数的16.93%、占中银绒业总股本4.51%。基于上述所涉股权的拍卖或变卖去向具有不确定性,中绒集团将可能丧失该部分股权,导致其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对中银绒业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减弱,可能会失去中银绒业第一大股东地位。”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中绒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6.675%。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81,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累计司法冻结持有的公司股份102,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6%,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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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