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1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5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年1月29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月28-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28日下午3:00—1月29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2018年1月24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华君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00,994,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48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1,78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4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9,210,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0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57,344,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33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8,13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3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39,210,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02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

 关联股东王华君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联股东王华君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3)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6)授权董事会选任及变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7)若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8)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

 关联股东王华君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二)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彭亚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