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8-00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8年1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8年1月24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为4人,董事李醒群先生、周俊先生、独立董事黄智先生通讯表决,董事彭晓璐先生因公委托董事杨涛先生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党章的通知》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进展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编号:临2018-005)。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接受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接受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在授权期限内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的财务资助。
(2)同意公司在上述额度内,根据园博园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连续、循环使用借款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短期流动资金周转。
(3)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后实施。
(4)授权期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接受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8-006)。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拟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文创”)/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速器”)在已签署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就应付国开基金对应的投资收益部分由公司、联投集团、东湖文创/加速器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同意公司、联投集团、国开基金分别与东湖文创、加速器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
(3)授权期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与关联方拟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8-007)。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彭晓璐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可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
同意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63,794,062.38元。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编号:临2018-008)。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5、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
(一)会议时间:2018年2月9日(星期五)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2、关于拟接受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3、关于与关联方拟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18-009)。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接受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本次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为无偿提供财务资助,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提请公司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与关联方拟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拟签署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是对已签署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中关于利息计算、违约情况处置等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并就应付国开基金对应的投资收益部分由公司、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完成前后均不向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仍然对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控制权。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3、提请公司加强对上述控股子公司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263,794,062.38元置换截至2018年1月8日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马传刚、黄智、舒春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8-00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8年1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8年1月24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长周敏女士主持,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接受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本次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为无偿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鉴于该资金主要是用于短期可能遇到的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接受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8-006)。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拟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增资,实质是公司利用国开基金低成本资金进行项目建设运营,《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是对已签署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中关于利息计算、违约情况处置等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并就应付国开基金对应的投资收益部分由公司、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国开基金股权投资完成前后均不向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仍然对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控制权。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与关联方拟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8-007)。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7)011415号),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进行了核验。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63,794,062.38元。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编号:临2018-008)。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名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8- 00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党章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进展情况,为进一步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具体修改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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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名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8- 00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接受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经公司与关联方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控股股东友好协商,拟在不影响园博园公司项目开发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如园博园公司有阶段性闲置资金时,将阶段性闲置资金按持股比例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若园博园公司项目开发需要使用资金,公司无条件归还;拟设定无偿提供资金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含),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该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2、园博园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鉴于公司已离任高级管理人员许治波先生在过去12个月内在园博园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拟接受园博园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构成接受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1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截止至目前,过去12个月公司与园博园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公司经营发展,经与园博园公司的控股股东、园博园公司友好协商,拟在不影响园博园公司项目开发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在园博园公司有阶段性闲置资金时,将阶段性闲置资金按持股比例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在园博园公司项目开发需要使用资金时,公司无条件归还;拟设定无偿提供资金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含),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园博园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鉴于公司已离任高级管理人员许治波先生在过去12个月内在园博园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拟接受园博园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构成接受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1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小健
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特6号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08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持有60%股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
园博园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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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博园公司最近三年经营情况
作为园博园公司主要经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园博园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在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参与编号为P(2014)014号摘牌,竞得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K3、K4、K5、K6、K7五宗开发用地),并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由关联方园博园公司向公司无偿提供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含)的财务资助,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有效期内,公司可与园博园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单笔签署借款协议。在该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园博园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连续、循环使用借款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短期流动资金周转。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目的
本次交易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
2、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园博园公司本次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为无偿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鉴于该资金主要用于短期可能遇到的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未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园博园公司本次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为无偿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鉴于该资金主要用于短期可能遇到的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未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2、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园博园公司本次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为无偿提供财务资助,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提请公司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六、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截至公告日,过去12个月公司与园博园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名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8- 00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拟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
《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促进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文创”)、控股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速器”)开发运营的项目建设。2015年12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合同及与关联方签署三方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分别与东湖文创、加速器签署了《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约定:①国开基金以人民币2,000万元对东湖文创进行增资,投资期限为12年,投资收益率为1.2%/年;②国开基金以人民币3,000万元对加速器进行增资,投资期限为15年,投资收益率为1.2%/年。
以上详见2015年12月31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编号:临2015-087。
根据国开基金的提议,公司与国开基金、联投集团、东湖文创/加速器拟分别在《投资合同》基础上,就各对应的投资收益部分由公司、联投集团、东湖文创/加速器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并拟分别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
由于联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公司与联投集团构成关联关系。公司、国开基金、联投集团拟分别与东湖文创、加速器签署《变更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发生的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的交易方介绍
(一)国开基金(非关联方)
1、公司名称: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成立日期:2015年08月25日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国家开发银行
5、法定代表人:王用生
6、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7、国开基金是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是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联投集团(关联方、互保方)
1、企业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399号联投大厦24楼
4、法定代表人:李军
5、注册资本:43.28亿元
6、成立日期:2008年7月7日
7、股东情况: 湖北省联投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机构法人。
8、实际控制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9、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风险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工程施工与设计;商贸(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仓储(不含危化品)物流(不含道路运输)业务;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
10、联投集团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联投集团于2008年成立,肩负着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宗旨,探索城市化发展新模式的历史使命。2014年度至2016年度,联投集团营业收入分别为73.02亿、104.16亿元、118.51亿元。
11、联投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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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湖文创(互保方)
1、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许治波
3、注册资本:3,000万元整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成立日期:2015年6月11日
6、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电力、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科技工业园开发及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组织会议会展服务;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移交或建设、运营、移交;各类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企业形象设计;商务信息咨询、项目投资咨询,旅游信息咨询;文化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占33.33%股权,国开基金占66.67%股权。
8、东湖文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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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速器(互保方)
1、公司名称: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东凌
3、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4、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成立日期:2012年4月26日
6、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业投资与管理;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科技园开发及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型企业科技成果转换、创业及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咨询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7、股权结构:公司占46.75%,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占38.25%,国开基金占15%。
8、加速器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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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国开基金、公司、联投集团分别与东湖文创/加速器签署《变更协议》,协议规定:
1、公司、联投集团与东湖文创/加速器就投资收益支付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对投资收益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约定,即投资收益=核算期内国开投资基金投资额×投资收益率×实际天数/360;
3、对宽限期内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有:联投集团提前回购,东湖文创/加速器申请减资或申请退回国开基金出资,出现其他违约事件,国开基金有权提前退出;
4、如果出现联投集团逾期回购或东湖文创/加速器减资情况,则投资收益率变更为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0%;如果出现挪用增资款的情况,则投资收益率变更为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0%;上述情况都存在的情形则按照就高原则计算投资收益率;
5、投资收益支付时间变更为每年度核算一次,投资收益核算日为每年9月20日,投资收益收取日为核算日后第一日;
6、对于原投资协议约定在建设期或宽限期内不收取投资收益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变更为在建设期或宽限期内收取投资收益;
7、如任何人拟对东湖文创/加速器进行增资或收购,均须以接受本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否则各方均不得拖延或接受该等增资或收购。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国开基金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增资,实质是公司利用国开基金低成本资金进行项目建设运营,该笔资金成本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拓宽融资渠道。拟签署的《变更协议》是对已签署的《投资合同》中关于利息计算、违约情况处置等条款的进一步明确,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国开基金股权投资完成前后均不向东湖文创和加速器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仍然对东湖文创和加速器具有控制权。
五、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彭晓璐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拟签署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是对已签署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中关于利息计算、违约情况处置等条款的进一步明确,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完成前后均不向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仍然对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控制权。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遵循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投票权。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拟签署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是对已签署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中关于利息计算、违约情况处置等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并就应付国开基金对应的投资收益部分由公司、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完成前后均不向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仍然对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控制权。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3、提请公司加强对上述控股子公司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六、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公告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89,703.1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01.10%;共累计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9,040.00万元(不涉及本次担保事项),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20.81%。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本公司。
七、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1、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
上述信息详见2017年6月15日、7月1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按现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对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其中:公司增资2,450万元人民币,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增资2,55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49%股权,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持有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
2017年12月,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完成对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的增资。
上述信息详见2017年7月25日、12月2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联投(宜昌)投资有限公司、非关联方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拟共同投资设立宜昌天汇智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天汇智诚公司”或“项目公司”)
上述信息详见2017年8月30日、9月16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名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8- 00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可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63,794,062.38元。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万股新股。
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21,73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1,999,980.4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2,515,999.3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9,483,981.06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截至2017年11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17)010159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储和管理公司经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
二、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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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实际募集资金到位后,修改募集资金净额投资总额为819,483,981.06元,修改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如下表(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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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投资项目。自2016年5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至2018年1月8日期间,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合计263,794,062.38元,即可置换资金金额为263,794,062.38元。具体投入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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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
以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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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脱硫系统BOT项目
以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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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8年1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63,794,062.38元。
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7)011415号),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意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7)011415号),该报告审核意见如下:“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十一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核查后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且已由中审众环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263,794,062.38元置换截至2018年1月8日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63,794,062.38元。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8-00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2月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2月9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2月9日
至2018年2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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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2、3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3已经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18年1月2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第1、3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2、3项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3项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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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董秘处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记;股东可以电话、传真和信函方式登记。
2、股东单位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登记时间为2018年2月7日9:00-12:00,14:00-17:0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段静、周京艳
电话:027-87172038 传真:027-87172100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2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