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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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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05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位于诸暨市王家湖村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间商铺、诸暨市暨阳街道小陈家自然村鼎盛苑的18间商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公告涉及两个诉讼。

 诉讼一:关于朗臻幸福家园14间商铺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11月收到(2017)浙06民终4133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上诉人”)

 被上诉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诸暨市朗臻恒阳置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

 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披露的临2017-051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诉讼二:关于鼎盛苑18间商铺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11月收到(2017)浙06民终4134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上诉人”)

 被上诉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诸暨神鹰置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

 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披露的临2017-051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所涉商铺的变现价值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持续遵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06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陈小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小平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及董事会对陈小平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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