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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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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8-006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和解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和解;

 ● 涉案的金额:5,881,916.06 元及利息

 ● 根据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华公司”)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技集团”)、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火炬集团”)签署的《和解协议》相关约定,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技集团承担三分之一,厦华公司承担三分之二。火炬集团不承担诉讼费用。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中技集团与厦华公司、火炬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6)闽021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厦华公司、火炬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技集团支付工程款5,881,916.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执行之日止;

 (2)中技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华公司交付其承建的火炬(翔安)厦华电子工业园食堂工程、生产调度楼、整机装配厂房工程、产品齐套厂房、包装厂房、轻型注塑厂房工程(简称“工程”)的所有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79896元,减半收取计39948元,由中技集团负担13008元,由厦华公司、火炬集团负担26940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技集团负担。

 本次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107)

 2、在上述判决作出之后,中技集团、厦华公司、火炬集团均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诉讼和解情况

 厦华公司、中技集团、火炬集团已于2018年1月22日签署了《和解协议》,为解决争议,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三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并将此和解协议提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制作调解书:

 1、三方确认,火炬集团应向中技集团支付的工程余款总额为人民币伍佰捌拾捌万壹仟玖佰壹拾陆元(¥5,881,916.00元)。

 2、火炬集团同意在二审调解书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技集团支付人民币伍佰叁拾捌万元整(¥5,380,000.00元)。

 3、中技集团承诺,在火炬集团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伍佰叁拾捌万元(¥5,380,000.00元)后二十日内,火炬集团前往中技集团接收由中技集团保存的工程相关资料。在案涉工程产权办理过程中,中技集团愿意协助进行必要的盖章工作。

 4、在案涉工程完成产权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火炬集团向中技集团支付剩余的款项人民币伍拾万零壹仟玖佰壹拾陆元整(¥501,916.00元)

 5、厦华公司、中技集团、火炬集团同意放弃其他上诉请求。

 6、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技集团承担三分之一,厦华公司承担三分之二。火炬集团不承担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结果对公司2017年度以及未来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需根据《和解协议》相关约定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的三分之二,并计入厦华公司2018年度损失。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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