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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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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6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买卖合同诉讼后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预付货款人民币7,433,443.52元及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人民币474,253.70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尚需判决生效,如判决生效后,将视被告履行或执行情况而定。本公司已在2017年按应收款项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可能会对公司2017年度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本公司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就与云南南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磷国贸)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结余的预付货款7,433,443.52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474,253.7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2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建德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7浙 0182 民初5831号),判决:被告南磷国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预付货款人民币7,433,443.52元,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人民币474,253.70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2017年按应收款项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371.67万元,该诉讼尚需判决生效,如判决生效后,将视被告履行或执行情况而定。

 此案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建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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