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1月19日下午2时30分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2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陈义和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9,248,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5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8,269,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78,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6,150,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6%。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戴洋、丁红涛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138,565,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098%;反对662,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759%;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468,1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014%;反对662,65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34%;弃权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2%。
2、审议通过《〈关于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138,481,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494%;反对746,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363%;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384,0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341%;反对746,75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407%;弃权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永续票据)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138,569,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123%;反对659,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733%;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471,7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600%;反对659,05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49%;弃权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戴洋、丁红涛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