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方正东亚信托受益权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项下合计人民币20,000万元信托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以总价款22,143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元投资”),并与智元投资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方正东亚信托受益权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018年1月19日,公司与智元投资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条款达成一致,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现双方就原协议中的“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补充约定如下: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0万元加算年化收益率8%收益,共计人民币22,143万元(大写:贰亿贰仟壹佰肆拾叁元整)。
智元投资需在2018年3月19日前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不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智元投资未依据本协议书第一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公司履行支付本协议书项下信托收益权转让价款的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智元投资仍未向公司履行足额支付义务的,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书项下对违约方的信托收益权转让事宜。
公司未行使前款约定的合同终止权的,智元投资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应按照本协议书项下信托收益权转让总价款的1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公司行使本条约定的合同终止权的,本协议书项下对智元投资的信托收益权转让之交易自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公司有权要求智元投资按照按本协议书项下信托收益权转让总价款的1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本协议书生效后,公司将本协议书项下转让给智元投资的信托收益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智元投资以外的其他方,或与智元投资以外的其他方就本协议书项下转让给智元投资的信托收益权另行签署信托收益权转让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契约性法律文件的,智元投资有权解除本协议。
智元投资未行使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公司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书,并应按照本协议书项下信托收益权转让总价款的10%向智元投资支付违约金。
智元投资行使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本协议书自解约方解除本协议书的书面通知送达公司之日起解除。
本协议书依据本条约定解除的,公司应返还智元投资已经支付的全部信托收益权转让价款,智元投资同时有权要求公司按本协议书项下转让信托收益权总价款的10%向智元投资支付违约金。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