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8年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18年1月6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19日,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意见。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结果结合监事会的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