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在2017年1月24日首次披露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时,未对停缓建项目结果、资产减值、预计负债进行充分的会计估计,导致预计数据与之后披露的业绩数据存在盈亏性质上的重大差异。你公司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夯实财务核算基础,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整改计划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北京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并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