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②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9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5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铁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名,代表股份数量227,634,1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318%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量28,71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5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055,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123%。在审议议案1-2时,参会股东中郑铁江、郑江2名股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方,共持有公司股份183,860,000股,依法回避表决,实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为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3,774,1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6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654,1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2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98,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055,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123%。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铁江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邵斌、张文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704,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03%;反对6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郑铁江、郑江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4,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03%;反对6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704,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03%;反对6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郑铁江、郑江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4,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03%;反对6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邵斌律师、张文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