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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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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ST烯碳 公告编号:2018-006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邮寄来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资料,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港稀土)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增资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向其支付增资款及违约金。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5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高法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初字第00023号,判决如下: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1.5亿元,并支付该1.5亿元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4,155元,由银基公司负担。丽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964,155元由本院退还,银基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964,15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的最终结果尚不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江苏高法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初字第00023号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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