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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委托代理律师发来的《执行异议书》文件扫描件,该文件系孟凯先生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启动拍卖其个人所持18,156万股公司股票事宜,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之有关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异议书》的主要内容
(“异议人”为孟凯先生;“申请执行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异议人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福田法院依法暂停拍卖、变卖异议人名下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156万股股票(下称“标的股票”);
2、若继续执行拍卖标的股票,请求福田法院依法对标的股票进行评估;
3、若继续执行拍卖标的股票,请求福田法院依法将标的股票的拍卖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由该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司法拍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交易规则进行拍卖;
4、若继续执行拍卖标的股票,请求福田法院依法确定整体拍卖标的股票的保留价。
(二)事实与理由:
1、标的股票的司法强制拍卖、变卖应依法暂停。
公司及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异议人,目前均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下称“《减持规定》”)相关规定,异议人在上述调查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包括以司法强制执行的形式减持。
2、若继续执行拍卖标的股票,福田法院应依法对标的股票进行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相关规定,在拍卖前就标的股票的价值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若继续执行拍卖标的股票,福田法院应依法将标的股票的拍卖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由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司法拍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交易规则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等相关规定,鉴于标的股票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标的股票拍卖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司法拍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交易规则进行,而不能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在淘宝网上进行。
4、若继续执行拍卖标的股份,整体拍卖标的股票的保留价应依法确定。
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相关规定,若拍卖标的股票,应依法确定拍卖保留价,而将标的股票拍卖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拍卖保留价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中科云网于2017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上海高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告知已申请司法拍卖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提示性公告》,申请执行人已向上海高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于本案中对异议人的债权,故申请执行人目前是否仍为本案适格的申请执行人存疑,请福田法院对此予以关注并依法处理。
二、其他说明
1、关于福田法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所持18,156万股公司股票实施司法拍卖相关事宜,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收到〈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
2、该《执行异议书》系孟凯先生向福田法院提出申请之文件,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收到福田法院或其他相关方提供法院已受理该申请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
公司将密切关注拍卖孟凯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执行异议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