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85号)核准,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以非公开方式向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7名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人民币1,476,242,294.72元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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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美欣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461号),确认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至美欣达指定的资金账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11月20日止,美欣达向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7名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人民币1,476,242,294.72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6,066,037.7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0,176,256.99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以下统一简称“乙方”或“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简称“专户”)。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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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个专户仅用于甲方攀枝花项目、台州二期项目、河池项目、湖州餐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支付重组交易(指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交易,批文号:证监许可[2017]1785号)的现金对价以及相关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如有相关存单,则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顾宇、夏默、吕雷、孙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461号)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