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 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过与托管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由基金财产承担,从基金财产中提取缴纳。本公司作为管理人将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基金运营业务中产生的增值税。敬请投资者留意。
由于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将直接从基金财产中扣缴,因此将导致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税费支出增加、净值和实际收益率降低,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收益水平。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如后续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有所调整,本公司将及时根据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切实履行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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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