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公司收到《省国资委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加强对所持江苏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苏国资[2017]165号),通知要求公司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有效发挥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董事会的重要影响力,对江苏银行的持股比例要保持稳定。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将江苏银行股权从财务投资转为战略投资,发挥对江苏银行董事会的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持有江苏银行6.4亿股,持股比例5.54%,为江苏银行第三大股东,并向江苏银行董事会派驻1名非执行董事。经审慎评估,公司认为对江苏银行的股权投资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江苏银行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调整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变更前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1、变更前相关会计核算方法
2006年,经相关部门批准公司投资入股江苏银行。根据当时监管相关要求,公司不得具体参与江苏银行的经营管理,因此公司认为对江苏银行不具有控制或者共同控制,也没有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持有的江苏银行股权作为财务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2、变更后相关会计核算方法
为贯彻落实省国资委通知要求,公司审慎评估江苏银行股权的相关情况。
(1)江苏银行是地方国资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上市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没有实际控制人,公司持有6.4亿股,持股比例5.54%,为江苏银行的第三大股东,并向江苏银行董事会派驻1位非执行董事。
(2)目前行业内已有多家证券公司参股商业银行,部分证券公司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根据省国资委通知要求,在现行情况下,公司认为初始投资时不得具体参与江苏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管要求,不构成现在公司行使董事会重大影响的实质障碍。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决定将江苏银行股权从财务投资转为战略投资,发挥对江苏银行董事会的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应用指南》中关于重大影响的相关规定:“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公司认为,对江苏银行的股权投资满足上述规定,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二、会计核算方法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江苏银行的股权投资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原确认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对江苏银行股权投资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即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转换日,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江苏银行在该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按照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反之,则不做调整。经测算,上述调整预计增加公司2017年当期投资收益约30亿元,营业外收入约7亿元;剔除相关费用及所得税后,预计增加2017年当期净利润约21亿元、减少其他综合收益约23亿元。
上述会计核算方法变更除对公司2017年当期产生影响外,公司将以江苏银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和其他权益变动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以上仅为公司测算数据,最终数据以审计师年报审计确认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