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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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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7-86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71,011,5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8263%。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70,889,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8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3人,代表股份12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2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6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东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892,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70%%;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892,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70%%;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三)审议《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892,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70%%;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892,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70%%;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建航 王旭明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吉 林 巡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JILIN XUNDA LAW FIRM

 吉林化纤: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电话:15354608887 传真:(0432)62087788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58号 Emai:jilinchengjh@126.com

 吉 林 巡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JILIN XUNDA LAW FIRM

 电话:15354608887 传真:(0432)62087788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58号 Emai:jlchengjh@126.com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王旭明律师、程建航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查验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提议并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下午14:00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等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股370,889,578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8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2,00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3人,代表股份12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2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对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不予审查确认。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如下:

 1、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公司《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以上议案的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12月1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三)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为:

 (一) 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892,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70%;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 审议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892,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70%;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审议公司审议公司《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892,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70%;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四) 审议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892,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70%;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四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三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符合《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特此致书!(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旭明

 负责人:王旭明 经办律师:程建航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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