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取政府补贴的基本情况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阜宁经济开发区财税局根据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产业发展补贴的通知》拨付的产业发展补贴资金人民币2,800万元。该项政府补贴为现金形式,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但不具备可持续性。
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实业总公司根据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产业发展补贴的批复》(张经管发[2017]63号)拨付的产业发展补贴资金人民币1,217万元,以及《关于给予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贴息的批复》(张经管发[2017]64号)拨付的贴息资金人民币6,149万元。上述政府补贴中有5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拨付,其余补贴款均为现金形式。该项政府补贴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但不具备可持续性。
二、补贴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贴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公司本次获得的政府补助不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故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贴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上述补贴款10,166万元,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本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3、补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到的政府补贴,预计会增加公司本年度利润10,166万元。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本次政府补贴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最终年度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
2、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