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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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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等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含当日)起,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含当日)起,将对存续及新增基金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由此可能导致基金税费增加。前述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是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基金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敬请投资者知悉。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旗下所有基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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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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