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2月29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2017年9月19日和11月1日,升达集团及其自然人股东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分别与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和堂”)签署《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在协议履行中,保和堂多次出现违约情形,并构成了协议约定之实质性违约,同时,升达集团亦多次与其协商沟通,并催告保和堂严格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但保和堂却一直未予以履行和提出解决方案,鉴于此,升达集团及其自然人股东一致认为保和堂缺乏履行《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的能力和契约精神。2017年12月29日,升达集团及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向保和堂及单洋先生发出《关于终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补充协议〉通知》,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终止后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