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6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25日联合颁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订)中的规定,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前述税款以及附加税是基金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对我司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存续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缴纳,由此可能导致税费增加,基金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收益。
我司在受托资产管理过程中将加强政策研究,若遇政策法规调整,我司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