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9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7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会议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李飞德先生已回避表决(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7年12月29日为授予日,授予 55 名激励对象 54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99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会议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审议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事项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授予日、激励对象的确定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以2017年12月29日为授予日,授予 55 名激励对象 54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99元/股。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1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17年12月29日定为授予日,授予55名激励对象54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99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7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公司拟首次向140名激励对象授予2,424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16.86元/股。
3、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披露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以总股本6,465,677,3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5月10日。
4、根据美的集团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17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5月12日,由于七人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调整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同意公司首次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2,313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15.86元/股。
5、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5月19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542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17年5月18日止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13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A股股票而新增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实收情况,经审验,截至2017年5月18日止,公司已收到13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人民币366,841,80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3,13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43,711,800元。
6、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6月16日。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9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涉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12月29日。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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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予价格: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7.99元/股。
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27.99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26.96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26.11元;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23.65元。
5、解锁安排: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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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 3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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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行权只有在前一年度个人考核及所在单位考核均为“达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可解除限售;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为“一般”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的65%可以解除限售,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的35%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为“较差”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17年12月29日用该模型对公司预留的547.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公司预留的547.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理论价值为6,841.64万元。
根据上述测算,预留的547.5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为6,841.64万元,在授予日后 48个月内进行摊销,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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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计划实施导致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对公司当期预期净利润存在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七、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以 2017 年 12 月29 日为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547.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美的集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授予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十、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激励对象获取预留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相关规定缴纳。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