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17-141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垠日丰”或“出让方”)的通知,汇垠日丰于2017年12月29日与长兴兴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兴兴锋”或“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汇垠日丰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8,8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1%)转让给长兴兴锋,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元。
本次股份转让后,汇垠日丰持有公司股份25,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长兴兴锋将持有公司股份48,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1%,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转让双方持股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受让方长兴兴锋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各方情况
(一)出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35045031
3、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张敬来
6、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205房(仅限办公用途)
7、成立日期:2015年07月29日
8、合伙期限:2015年07月29日至2025年07月28日
9、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股权投资。
10、主要合伙人信息: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长兴兴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3LCHXW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鑫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吴凯
6、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楼11层1119-5室
7、成立日期:2017年12月02日
8、合伙期限:2017年12月02日至2037年12月01日
9、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除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前置许可项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主要合伙人情况: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股份受让方:长兴兴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2、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公司48,8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
3、转让价款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6.00 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柒亿捌仟零捌拾万元整(¥780,800,000)。
4、转让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由甲方和乙方依法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5、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款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本协议签署后60个交易日内,在甲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窗口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递交材料前乙方须向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柒亿捌仟零捌拾万元整(¥780,800,000)。
甲方应在收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当日或不晚于次一交易日,与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窗口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递交全部材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相关事项。
6、违约责任
(1)如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现一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项下之陈述、保证、承诺的行为,或一方于本协议下所提供之信息、声明、或保证有不真实、未完成、不准确、误导、欺诈成分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对该等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或解除协议,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未能按时收到乙方须支付的标的股份全部转让价款,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当按照延迟支付的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本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
8、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其与准备、协商和签署本协议有关的费用和开支。标的股份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双方依法缴纳。
9、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在任何法律下被视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该等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部分不得损害或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本协议应视为未包含该等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部分。
10、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有未约定事项,可以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1、本协议自乙方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确认书且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收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视为履行完成,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长兴兴锋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长兴兴锋增持公司股份是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投资价值的认可,是根据目前市场情况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做出的行为,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将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战略实施产生积极影响。
五、承诺履行情况
2015年12月24日,公司前股东吕永祥先生与汇垠日丰签订了《吕永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现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5日签订了《吕永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吕永祥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00,0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1%)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汇垠日丰。2016年7月18日,该股份转让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汇垠日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同业竞争
(1)汇垠日丰及汇垠日丰控制的除永大集团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永大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汇垠日丰及汇垠日丰控制的除永大集团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支持永大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外的第三方从事或参与对永大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汇垠日丰或汇垠日丰控制的除永大集团外的其他企业如发现任何与永大集团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永大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4)汇垠日丰或汇垠日丰控制的除永大集团外的其他企业如出售或转让与永大集团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永大集团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汇垠日丰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永大集团的条件与汇垠日丰或汇垠日丰控制的除永大集团外的其他企业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相当。
2、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与永大集团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充分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3、汇垠日丰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汇垠日丰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永大集团股份,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减持。
截至本公告日,汇垠日丰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本次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情形。并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48,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1%,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汇垠日丰持有公司25,2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不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4、有关本次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5、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17-140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垠日丰”或“出让方”)的通知,汇垠日丰于2017年12月29日与上海诚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诚易”或“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汇垠日丰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6,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转让给上海诚易,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元。
本次股份转让后,汇垠日丰持有公司股份7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81%;上海诚易将持有公司股份12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转让双方持股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受让方上海诚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各方情况
(一)出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35045031
3、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张敬来
6、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205房(仅限办公用途)
7、成立日期:2015年07月29日
8、合伙期限:2015年07月29日至2025年07月28日
9、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股权投资。
10、主要合伙人信息: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上海诚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5M43P
4、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349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5、法定代表人:尹宏伟
6、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0.000000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1日
8、经营期限:2017年12月11日至2037年12月10日
9、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股权结构: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双方
股份出让方: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股份受让方:上海诚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26,000,00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5%。
3、转让价款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6.00 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贰拾亿零壹仟陆佰万元整(¥2,016,000,000)。
4、转让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由甲方和乙方依法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5、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款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本协议签署后60个交易日内,乙方分不超过4次向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为在每次甲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窗口就标的股份实际交割股数转让递交材料前乙方支付对应的转让价款。
甲方应在收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当日或不晚于次一交易日,与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窗口就标的股份实际交割股数(实际交割股数=乙方当期实际支付转让价款÷16.00(元/股))转让递交全部材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相关事项。
6、违约责任
(1)如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现一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项下之陈述、保证、承诺的行为,或一方于本协议下所提供之信息、声明、或保证有不真实、未完成、不准确、误导、欺诈成分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对该等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或解除协议,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未能收到乙方须支付的标的股份全部转让价款,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当按照延迟支付的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本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
8、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其与准备、协商和签署本协议有关的费用和开支。标的股份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双方依法缴纳。
9、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在任何法律下被视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该等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部分不得损害或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本协议应视为未包含该等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部分。
10、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有未约定事项,可以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1、本协议自乙方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确认书且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收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视为履行完成,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海诚易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诚易基于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信心及自身的战略发展需求增持公司股份,是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看好及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稳定,有利于实现公司规范治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将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战略实施产生积极影响。
五、承诺履行情况
2015年12月24日,公司前股东吕永祥先生与汇垠日丰签订了《吕永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现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5日签订了《吕永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吕永祥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00,0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1%)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汇垠日丰。2016年7月18日,该股份转让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汇垠日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同业竞争
(1)汇垠日丰及汇垠日丰控制的除永大集团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永大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汇垠日丰及汇垠日丰控制的除永大集团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支持永大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外的第三方从事或参与对永大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汇垠日丰或汇垠日丰控制的除永大集团外的其他企业如发现任何与永大集团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永大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4)汇垠日丰或汇垠日丰控制的除永大集团外的其他企业如出售或转让与永大集团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永大集团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汇垠日丰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永大集团的条件与汇垠日丰或汇垠日丰控制的除永大集团外的其他企业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相当。
2、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与永大集团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充分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3、汇垠日丰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汇垠日丰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永大集团股份,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减持。
截至本公告日,汇垠日丰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本次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情形。并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126,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有关本次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4、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