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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11,692,576股,占公司总股本25.92%。若其所持股份因质押交易纠纷后续被司法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7年12月29日,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股东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电子”)函告,就其股权质押交易的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截至目前,盈方微电子持有公司股份211,692,576股,占公司总股本25.92%,其中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211,442,1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89%。参与盈方微电子股权质押交易的质权人包括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晶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盈方微电子质押给浙江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数为7,777,576股。
近日,盈方微电子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初442号),主要内容如下:
盈方微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49,505,031.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05,380.75元(暂计至2017年2月27日,此后以47,888,785.2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海盈方微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成、陈昊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盈方微电子追偿;浙江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盈方微电子持有的7,777,576股、陈志成持有的671,261股公司股票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浙江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383元,由浙江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372元,由盈方微电子负担287,011元,上海盈方微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成、陈昊旻连带负担287,011元。
经盈方微电子确认,其与质权人所发生的股权质押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但其质押股份若被处置,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权质押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盈方微电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