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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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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50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性质属于股东减持,股份受让人增持,均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不会导致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发生变化

 2017年12月29日,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晶方科技”)收到股东Engineering and IP Advanced Technologies Ltd.(以下简称“EIPAT”)通知,EIPAT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EIPAT向大基金转让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1,677,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2%。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EIPAT与大基金于2017年12月29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EIPAT将其所持公司21,677,753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2%),转让予受让方大基金。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具体如下:

 ■

 注:在本协议签署日,EIPAT已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1,592,9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减持价格为31.38元/股。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EIPAT

 企业名称:Engineering and IP Advanced Technologies Ltd.

 成立日期:1992年12月22日

 注册地址:Manhat Technology Park, Bldg.4, Jerusalem, Israel

 办公地址:Manhat Technology Park, Bldg.4, Jerusalem, Israel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业务性质:投资

 通讯地址:Manhat Technology Park, Bldg.4, Jerusalem, Israel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China-Singapore Suzhou Industrial Park Ventures Co., Ltd. 24.011%、Neurone VenturesⅡInvestment (Israel) Ltd. & NeuroneⅡInvestment GP. Ltd., 10.068% 、FBR InfinityⅡVentures (Israel), L.P. 9.294%、FBR InfinityⅡVentures, L.P. 8.912%、InfinityⅡAnnex Fund (IE) L.P. 7.774%、Gov Financial Holdings Ltd. 6.722%、其他股东33.219%

 (二)大基金

 企业名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甫

 注册资本:9,872,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40918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期限:2014年9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中国职工之家C座21层

 邮政编码:100045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财政部36.47%、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22.29%、中国烟草总公司11.14%、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1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5.06%、其他股东14.91%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29日,EIPAT与大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让股份

 EIPAT拟将其所持晶方科技21,677,753股股份(占晶方科技股份总数的9.32%)转让给大基金。

 (二)转让对价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对价以2017年12月28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90%为定价依据。双方一致同意,每一股标的股份的对价为人民币31.38元,标的股份转让对价为人民币680,247,889.14元,受让方以人民币支付(如果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受让方必须将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的境外银行账户,则由双方另行约定支付转让对价的币种)。

 (三)转让对价支付

 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可作为本次交易的收款账户,受让方应将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除非法律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如转让方指定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则自交割日后5个交易日内:

 1、如在交割日前,根据中国与以色列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豁免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并取得经受让方认可的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税收豁免确认文件(以下简称“税收豁免确认”),受让方应将转让对价的90%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就剩余的转让对价的10%,在受让方用于代扣代缴转让方根据中国法律就本次交易所应承担的除所得税外的其他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代缴的转让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应缴纳的经手费以及在中登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和过户费)完成,并取得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各项完税证明后,如有剩余,受让方应在取得前述完税证明后5个交易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转让方。

 2、如税收豁免确认未在交割日前获得,受让方应将转让对价的80%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就剩余的转让对价的20%,受让方用于代扣代缴转让方根据中国法律就本次交易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代缴的转让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应缴纳的经手费以及在中登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和过户费)完成,并取得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各项完税证明后,如有剩余,受让方应在取得前述税收豁免确认及完税证明后5个交易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转让方。

 (四)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股东减持计划进展情况

 公司在收到EIPAT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后,于2017年11月29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2),于2017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3)。EIPAT减持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EIPAT拟在2017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23,270,69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数量进行相应处理)。减持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的方式,其中减持方式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2017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EIPAT发来的《股份减持进展/结果的告知函》,

 EIPAT于当日共计减持公司股份23,270,6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公司股份21,677,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2%),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92,9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上述减持完成后EIPAT持有公司股份33,890,2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6%)。

 EIPAT本次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与其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五、交易的影响

 大基金本次收购晶方科技的股份,是为了发挥大基金在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支持晶方科技成为全球领先的传感器先进封装与制造企业,进一步提升其技术创新与引领能力,推动其产业化应用规模与产业链布局,带动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在传感器领域的创新升级与有效发展,同时为大基金出资人创造良好投资回报。上述股份转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状况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EIPAT、大基金将分别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EIPAT、大基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披露。

 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将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

 七、风险提示

 上述股份转让存在可能因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转让无法完成的风险,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各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51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购买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29日,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晶方科技”)收到霍尔果斯智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盈企业”)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智盈企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购买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情况

 (一)购买主体:霍尔果斯智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霍尔果斯智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

 2、霍尔果斯睿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

 (二)购买时间:2017年12月29日

 (三)购买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

 (四)购买价格:31.38元/股

 (五)本次购买数量及比例

 ■

 二、本次购买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购买前后,智盈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购买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智盈企业承诺,在购买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将督促智盈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晶方科技

 股票代码:603005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晶方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大基金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晶方科技外,大基金持有:

 港交所上市公司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15.86%的股份;

 港交所上市公司国微技术控股有限公司9.82%的股份;

 上交所上市公司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1.30%的股份;

 上交所上市公司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4%的股份;

 上交所上市公司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0%的股份;

 上交所上市公司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65%的股份;

 深交所上市公司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1.46%的股份;

 深交所上市公司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0%的股份;

 深交所上市公司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79%的股份;

 深交所上市公司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50%的股份;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5.51%的股份。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大基金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大基金本次收购晶方科技的股份,是为了发挥大基金在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支持晶方科技成为全球领先的传感器先进封装与制造企业,进一步提升其技术创新与引领能力,推动其产业化应用规模与产业链布局,带动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在传感器领域的创新升级与有效发展,同时为大基金出资人创造良好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大基金未持有晶方科技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大基金将持有晶方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1,677,753股,占晶方科技总股本的9.32%,为晶方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大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EIPAT持有的晶方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1,677,753股,占晶方科技总股本的9.32%。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29日,大基金与EIPAT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让股份

 EIPAT拟将其所持晶方科技21,677,753股股份(占晶方科技股份总数的9.32%)转让给大基金。

 (二)转让对价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对价以2017年12月28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90%为定价依据。双方一致同意,每一股标的股份的对价为人民币31.38元,标的股份转让对价为人民币680,247,889.14元,受让方以人民币支付(如果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受让方必须将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的境外银行账户,则由双方另行约定支付转让对价的币种)。

 (三)转让对价支付

 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可作为本次交易的收款账户,受让方应将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除非法律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如转让方指定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则自交割日后5个交易日内:

 1、如在交割日前,根据中国与以色列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豁免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并取得经受让方认可的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税收豁免确认文件(以下简称“税收豁免确认”),受让方应将转让对价的90%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就剩余的转让对价的10%,在受让方用于代扣代缴转让方根据中国法律就本次交易所应承担的除所得税外的其他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代缴的转让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应缴纳的经手费以及在中登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和过户费)完成,并取得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各项完税证明后,如有剩余,受让方应在取得前述完税证明后5个交易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转让方。

 2、如税收豁免确认未在交割日前获得,受让方应将转让对价的80%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就剩余的转让对价的20%,受让方用于代扣代缴转让方根据中国法律就本次交易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代缴的转让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应缴纳的经手费以及在中登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和过户费)完成,并取得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各项完税证明后,如有剩余,受让方应在取得前述税收豁免确认及完税证明后5个交易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转让方。

 (四)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转让方合计持有晶方科技57,160,964股股份,占晶方科技总股本24.56%,其中转让方所持有的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48,600,000股,占晶方科技总股本的20.88%,占转让方所持晶方科技股份总数的85.02%。本次转让方拟向大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晶方科技21,677,753股股份,占晶方科技股份总数的9.32%,转让方将在本次拟转让股份交割前解除股份质押,以保证交易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满足股份法定交割状态。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大基金不存在买卖晶方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将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上交所、中登公司申请办理。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后,若进行增持或减持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甫

 2017年12月29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大基金与EIPAT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址,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29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王占甫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晶方科技

 股票代码:603005

 信息披露义务人:Engineering and IP Advanced Technologies Ltd.

 住所:Manhat Technology Park, Bldg.4, Jerusalem,Israel

 通讯地址:Manhat Technology Park, Bldg.4, Jerusalem,Israel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晶方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EIPAT的股权结构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EIPAT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晶方科技外,EIPAT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EIPAT持有晶方科技股份57,160,964股,占晶方科技总股本的24.56%。本次权益变动后,EIPAT将持有晶方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3,890,269股,占晶方科技总股本的14.56%,为晶方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EIPAT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其持有的晶方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1,677,753股,占晶方科技总股本的9.3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1,592,942股,占晶方科技总股本的0.68%。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29日,EIPAT与大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让股份

 EIPAT拟将其所持晶方科技21,677,753股股份(占晶方科技股份总数的9.32%)转让给大基金。

 (二)转让对价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对价以2017年12月28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90%为定价依据。双方一致同意,每一股标的股份的对价为人民币31.38元,标的股份转让对价为人民币680,247,889.14元,受让方以人民币支付(如果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受让方必须将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的境外银行账户,则由双方另行约定支付转让对价的币种)。

 (三)转让对价支付

 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可作为本次交易的收款账户,受让方应将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除非法律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如转让方指定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则自交割日后5个交易日内:

 1、如在交割日前,根据中国与以色列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豁免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并取得经受让方认可的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税收豁免确认文件(以下简称“税收豁免确认”),受让方应将转让对价的90%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就剩余的转让对价的10%,在受让方用于代扣代缴转让方根据中国法律就本次交易所应承担的除所得税外的其他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代缴的转让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应缴纳的经手费以及在中登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和过户费)完成,并取得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各项完税证明后,如有剩余,受让方应在取得前述完税证明后5个交易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转让方。

 2、如税收豁免确认未在交割日前获得,受让方应将转让对价的80%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就剩余的转让对价的20%,受让方用于代扣代缴转让方根据中国法律就本次交易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代缴的转让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应缴纳的经手费以及在中登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和过户费)完成,并取得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各项完税证明后,如有剩余,受让方应在取得前述税收豁免确认及完税证明后5个交易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转让方。

 (四)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EIPAT持有晶方科技57,160,964股股份,占晶方科技总股本的24.56%;其中所持有的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48,600,000股,占晶方科技总股本的20.88%,占EIPAT所持晶方科技股份总数的85.02%。EIPAT将在本次转让股份交割前解除股份质押,以保证交易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满足股份法定交割状态。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EIPAT不存在买卖晶方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将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上交所、中登公司申请办理。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后,若进行增持或减持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Engineering and IP Advanced Technologies Ltd.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7年12月29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EIPAT与大基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址,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29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Engineering and IP Advanced Technologies Ltd.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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