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7139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赎回并继续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12个月)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0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事项已经2017年10月31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赎回的情况
1、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郑分”)签订协议,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购买中信理财之共赢保本步步高升B款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年化收益率为3.25%,实际存续天数: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26日。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赎回上述理财产品的剩余本金11,000万元,取得收益548,493.15元。截止公告日,上述理财产品11,000 万元本金和收益已全部到账。
2、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以下简称“交行铁支”)签订协议,以人民币47,000万元购买交行铁支《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产品》,该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年化收益率为3.15%,实际存续天数: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赎回上述理财产品中的剩余本金28,000万元,取得收益2,198,958.90元。截至公告日,上述理财产品28,000万元的本金和收益已全部到账。
3、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与交行铁支签订协议,以人民币30,000万元购买交行铁支《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76天”理财产品》,该产品类型为保本收益型,年化收益率为3.60%,实际存续天数: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2月28日。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赎回上述理财产品中的本金30,000万元,取得收益2,248,767.12元。截至公告日,上述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已全部到账。
二、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情况
(一)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与中信郑分签订协议,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该产品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中信理财之共赢保本步步高升B款人民币理财产品
2、产品编码:B160C0184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开放型
4、理财产品的收益:(1)中信银行将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调整后的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前一个工作日公布,扣除相关固定费用后,理财资金运作超过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中信银行投资管理费用。当投资者赎回时,采取“后进先出”原则,即优先赎回最近的申购份额,并按照其赎回份额的实际持有天数确定对应的测算收益率档,再根据存续期间每日实际启用的该档测算收益率计算和支付产品收益。实际存续天数:自投资者申购份额计算收益之日(含当日)起至赎回之日(不含当日)止期间的天数;如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份额,则该份额的实际存续天数自认购收益起计日(含当日)起开始计算。
(2)每份理财产品每日应得收益=该份理财份额赎回时实际存续天数所对应的该日实际年化收益率×1/365。(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余尾数四舍五入),计息基数为365天。
每份理财产品赎回时应得收益=Σ该份额存续期间每日应得收益
(3)举例说明:
假定中信银行所公布的各档次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如下表所示:(本测算所用收益率仅做举例之用,本产品正式的测算收益率请以中信银行实际公布的测算收益率为准)
实际存续天数 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
■
情景一:假设投资者于T日上午10点成功申购本产品1,000,000份,于T+5日成功赎回1,000,000份,赎回份额存续天数为5天,对应收益率为2.10%,则该赎回份额应得收益为:1,000,000×2.10%×5/365=287.67(元)。
情景二:假设投资者于T日上午10点成功申购本产品1,000,000份,于T+20日上午10点成功申购本产品50,000份,于T+50日成功赎回60,000份,则按“后进先出”的赎回原则,该笔6万份赎回份额中50,000份存续天数为30天,对应收益率为2.25%,其余10,000份存续天数为50天,对应收益率为2.60%,该笔赎回份额应得收益为:50,000×2.25%×30/365+10,000×2.60%×50/365=92.47+35.62=128.09(元)。
情景三:假设投资者于T日上午10点成功申购1,000,000份,于T+20日成功赎回50,000份,该笔赎回份额存续天数为20天。产品期间中信银行于T+9日公告将15天-30天区间收益率由2.25%调整为2.15%,并于T+10日启用,则T日至T+9日期间该笔赎回份额所得收益按2.25%计算,T+10日至T+19日期间投资者收益按2.15%计算,该笔赎回份额应得收益为:50,000×2.25%×10/365+50,000×2.15%×10/365=30.82+29.45=60.27(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5、理财产品的申购
(1)本理财产品按金额申购,按产品单位(正常情况下产品单位为1元/份)计算份额。
(2)申购交易时间及渠道:在银行正常工作日内,当日起息的理财产品申购的起止时间为0:00-15:30(以银行后台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其余时间的申购申请在下一工作日起息。申购渠道: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和柜面(交易时间以当地分支机构营业时间为准)进行申购。
(3)理财产品成立后,如投资者申购本理财产品的日期为T日(工作日),则投资者可在T+1日(工作日)查询取得的本理财产品份额。
(4)投资者首次申购的起点金额为100万元,追加投资时,增加申购额度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5)中信银行保留不接受认、申购申请的权利。
6、理财产品的赎回
(1)本理财产品按份额赎回,赎回份额为1万份的整倍数。
(2)投资者赎回成功后,赎回资金中本金部分即时到账;收益部分在赎回成功后的下一工作日到账,赎回日至资金到帐日之间不计收益。投资者每次赎回本金=其赎回份额×产品单位(1元/份)
(3)赎回交易时间及渠道:赎回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00-15:30,投资者可通过柜台等渠道进行实时赎回交易,其余时间不接受赎回。
(4)投资者提出部分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足100万份,则投资者需进行全部赎回。
(5)投资者对当日的申购申请不能提出预约赎回申请。
(6)中信银行保留不接受赎回(含预约赎回方式)申请的权利。
7、巨额赎回
如某日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存续总规模的10%,则被视为巨额赎回,在巨额赎回情况下,中信银行有权拒绝支付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存续总规模的10%以上份额的赎回申请所涉及的本金及相关收益。同时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存续总规模的10%以上份额的赎回申请指令失效,投资者需在下一工作日正常赎回交易时间内重新提交赎回申请。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工作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中信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购买和赎回申请。
8、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0,000万元
9、资金来源: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10、公司与中信郑分无关联关系
11、本次购买中信郑分理财产品的风险
11.1本产品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测算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作为银行向投资者支付理财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实际支付为准,且不超过本产品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
11.2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清算风险等,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收益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返还理财收益的保证责任。
(二)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与交行铁支签订协议,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8,000万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该产品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
2、产品代码:0191120108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4、预期年化收益率:本产品以客户的每笔认/申购为单位累计其存续天数,客户赎回时,按照赎回份额的实际存续天数和对应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客户理财收益。实际存续天数:自收益计算起始日(含)起至收益计算截止日(不含)的天数。存续期限与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对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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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产品收益计算方式为:已确认赎回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存续天数(投资期限)/365,计算理财收益基础天数为365天。每1份为一个理财收益计算单位,每理财单位所获理财收益的金额按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6、收益计算起始日:自申购申请得到确认当日(含)开始计算理财收益。
7、收益计算截止日:(1)赎回:赎回份额的收益计算截止日期为赎回确认日(不含)。(2)产品提前终止:产品提前终止日(不含)。
8、产品的申购和赎回:(1)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时间:赎回申请受理时间为理财产品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申购申请受理时间不受上述限制。(2)申购的扣款和确认时间:申购申请为实时扣款(扣款后不再计付扣款资金的活期利息),但理财收益的计算起始时间为申购申请确认当日(含)。若投资者在工作日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则申请将于当日得到确认。若投资者在工作日非交易时间或非工作日提出申购申请,则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得到确认。(3)赎回的确认和到账时间:赎回申请即时获得确认,理财收益的计算截止日期为赎回确认日当日(不含)。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时,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应得本金即时到账,申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应得理财收益于赎回确认日划转至投资者清算账户。(4)赎回份额要求: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本理财产品,最低赎回份额为100万份,单笔明细的最低持有份额为500万份。投资者的每笔申购金额分别生成申购明细,每笔金额不得低于投资起点金额。投资者可对每笔申购成功的记录进行全部或部分赎回。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后,若其持有本理财产品的份额经系统确认后少于500万份,投资者应申请全额赎回理财产品,否则该部分赎回申请将不被受理。(5)巨额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任一工作日赎回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规模的15%时,即为巨额赎回,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当日赎回申请,投资者可在下一个工作日发起赎回申请。若连续2个工作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并最迟于下一工作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及银行门户网站(www.bankcomm.com,下同)进行公告。
9、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28,000万元
10、资金来源: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11、公司与交行铁支无关联关系
12、本次购买交行铁支理财产品的风险
12.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保证理财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
12.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或其他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周期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12.3流动性风险:除本理财产品协议另有约定,投资期限内理财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投资期限内允许赎回的,若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12.4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
12.5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纸质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银行门户网站或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12.6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理财产品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的,银行有权提前解除产品协议,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理财产品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
12.7在最不利情况下,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预期收益,理财收益甚至可能为零,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到期时的实际现金资产向客户进行分配,分配按先应得理财本金后应得理财收益的顺序进行。产品到期时,如实际现金资产不足分配客户理财本金的,银行保证向客户支付理财本金,理财收益为零;产品到期时,如实际现金资产分配客户理财本金后有剩余的,以剩余资金为限分配理财收益。理财产品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追偿所得的全部资金将在扣除银行垫付给客户的理财本金(如有)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资金继续向客户进行分配。
13、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13.1出现以下情况,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若本理财产品余额持续10个工作日低于理财产品规模下限;
(2)由于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产品;
(3)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
(4)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终止产品。
13.2银行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应提前在门户网站、网上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公告。
13.3银行将于提前终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至客户清算账户。
(三)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与交行铁支签订协议,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万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该产品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62天
2、产品代码:2171175829
3、产品类型:保本收益型
4、产品成立日:2017年12月29日
5、产品到期日:2018年03月01日
6、投资期限:62天
7、预期年化收益率:4.10%(已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客户所能获得的理财收益以银行按照本理财产品协议约定计算并实际支付为准,该等收益不超过按本协议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8、理财收益计算公式:理财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投资期限/365,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9、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出现以下情况,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1)若本理财产品余额持续10个工作日低于理财产品规模下限;(2)由于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产品;(3)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4)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终止产品。银行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应提前在门户网站、网上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公告。银行将于提前终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至客户清算账户。
10、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30,000万元
11、资金来源: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12、公司与交行铁支无关联关系
13、本次购买交行铁支理财产品的风险
13.1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或其他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13.2流动性风险:除产品协议另有约定,在投资期限内理财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投资期限内允许赎回的,若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13.3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
13.4提前终止风险::在投资期内,如果发生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可能面临无法按预期产品投资期限(若有)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13.5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纸质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银行门户网站或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13.6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纸质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银行门户网站或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的,银行有权提前解除产品协议,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理财产品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
三、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此类理财产品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投资的理财产品品种已限定为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保本承诺、安全性好、风险较低理财产品,且公司对投资理财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作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
四、购买理财产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适度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1、2016年12月23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购买中信郑分《中信理财之共赢保本步步高升B款人民币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6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5月4日赎回。
2、2017年5月4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购买中信郑分《中信理财之共赢保本周期182天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5月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11月2日赎回。
3、2017年5月8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9,000万元购买交行铁支《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5月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8月9日赎回。
4、2017年6月2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3,000万元购买中信郑分《中信理财之共赢保本步步高升B款人民币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6月2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8月10日赎回3,000万元、于2017年9月21日赎回5,000万元,剩余15,000万元理财产品于2017年9月28日赎回。
5、2017年6月2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5,000万元购买交行铁支《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6月23《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9月28日赎回。
6、2017年6月2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购买交行铁支《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32天”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6月2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7月24日赎回。
7、2017年8月9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9,000万元购买交行铁支《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60天”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8月1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10月9日赎回。
8、2017年8月1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万元购买交行铁支《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8月15《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9月28日赎回。
9、2017年9月28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7,000万元购买交行铁支《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10月1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10月12日赎回15,000万元,于2017年12月6日赎回4,000万元,于2017年12月28日赎回28,000万元。
10、2017年9月28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5,000万元购买中信郑分《中信理财之共赢保本步步高升B款人民币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10月1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10月30日赎回。
11、2017年10月12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购买交行铁支《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76天”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12月28日赎回。
12、2017年10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5,000万元购买中信郑分《中信理财之共赢保本步步高升B款人民币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12月20日赎回4,000万元,于2017年12月26日赎回11,000万元。
13、2017年12月27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购买中信郑分《中信理财之共赢保本步步高升B款人民币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赎回并继续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未到期。
14、2017年12月28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8,000万元购买交行铁支《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赎回并继续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未到期。
15、2017年12月28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购买交行铁支《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62天”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赎回并继续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该理财产品未到期。
六、备查文件
1、理财业务赎回凭证;
2、理财业务购买凭证;
3、《中信理财之共赢保本步步高升B款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产品说明书》;
4、《交通银行“蕴通财富”人民币对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产品协议》;
5、《交通银行“蕴通财富”人民币对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62天理财产品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7140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1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17年12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增加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暨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29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15:00-2017年12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7,583,7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0071%,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7,583,5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00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1%。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38,264,4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45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3人,代表公司股份38,264,3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45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1%。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股份477,583,7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8,26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赞成股份477,583,7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1、审议《关于与巩义市锐驰运输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赞成股份476,926,7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关联股东谢保万先生回避了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8,26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审议《关于与青岛盛合恒星轮胎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赞成股份111,206,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回避了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8,26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 审议《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赞成股份477,583,7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8,26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赞成股份477,583,7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8,26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其他事项等。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5日。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14:30开始,现场会议地点为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 15:00-2017年12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7年12月29日14:3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17年12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也可授权他人(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77,583,5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07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5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0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组织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2017年12月1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焦耀中先生递交的《关于向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议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并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暨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除上述临时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外,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焦耀中先生作为提案人,其提案主体资格合法,提案程序合法合规,提案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583,7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26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2)《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583,7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3)《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①《关于与巩义市锐驰运输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6,926,7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26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关联股东谢保万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②《关于与青岛盛合恒星轮胎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206,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26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关联股东谢晓博先生、谢保军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4)《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583,7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26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5)《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583,7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26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小英 邓鸿成:
严 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