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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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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3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9)。

 一、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8日分别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5,139万元、1,500万元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

 ■

 2、

 ■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上述受托人无关联关系。

 二、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对现金管理的有效性,严控风险,公司有关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业务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

 额度内的资金只能用于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可控。上述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如需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在上述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将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等的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三、对公司影响分析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尚未到期的金额为13,639万元(含本次),未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投资额度。

 特此公告。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4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公布宁波市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甬高企认领[2017]2号),公司被列入“宁波市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3100144,发证日期为2017 年11月29日,有效期为三年。

 本次系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2017年~2019年)可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2017年已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及预缴,因此本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影响公司2017年度的相关财务数据。

 特此公告。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7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圣龙股份本次发行5,000万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103.29万元,已于2017年3月22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指定金骏、傅毅清担任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及督导项目组人员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笔录、口头证言、事实均由公司提供。公司已向本保荐机构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笔录、口头证言、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金骏、傅毅清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7年12月25~26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金骏、罗傅琪、汤海琴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场所;

 3、查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4、查阅上市公司2017年召开的历次三会资料;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置换的相关文件;

 6、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查阅和复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核查公司2017年以来的关联交易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圣龙股份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自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通知、召开、审议、表决等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圣龙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圣龙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本次现场检查,圣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圣龙股份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圣龙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部分业务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圣龙股份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圣龙股份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汇总,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给予了积极地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圣龙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之日(2017年3月28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日,圣龙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

 金骏傅毅清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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