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变更、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28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周三)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8日(周四)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7号华东科技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 周贵祥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7人,代表股份2,316,62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4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2,267,937,3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69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5人,代表股份48,687,2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49%。
4、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关联股东所持股份合计数2,250,948,564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65,676,036股,表决情况:
同意52,531,03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851%;
反对13,057,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812%;
弃权87,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531,03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851%;
反对13,057,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812%;
弃权87,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7%。
2、审议《关于协议转让成都中电熊猫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份额的议案》
关联股东所持股份合计数2,250,948,564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65,676,036股,表决情况:
同意54,089,18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76%;
反对11,457,0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48%;
弃权129,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089,18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3576%;
反对11,457,0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448%;
弃权129,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景忠、孙宪超
3、结论性意见: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七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七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