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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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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7039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通知,经国资委《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改革〔2017〕1083号)批复,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公司制改制,改制后成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其名称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变更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70亿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和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影响,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7040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于2017年12月28日上午9:3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22日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十名,实际出席董事十名。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的具体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对《公司章程》涉及的经营范围、对外担保、董事会秘书职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范围等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修订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

 原“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开发、经营水、火电站及其他电力工程;为电力行业服务的各种机电设备及原材料;水工机械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第三产业。”

 修订为:“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开发、经营水、火电站及其他电力工程;电力、热力产品购销及服务,配电网投资及经营,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咨询服务;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技术咨询;为电力行业服务的各种机电设备及原材料;水工机械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第三产业。”

 原“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订为:“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5日内,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原“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

 (七)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八)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九)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议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十)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原“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修订为:“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原“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订为:“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聘任杨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杨焱先生简历附后)

 三、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定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杨焱先生:43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东风发电厂机电维护维修公司经理,东风发电厂副总工程师兼修试部主任、副厂长、厂长、党委委员;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思林发电厂(思林电站建设公司)厂长(经理)、党委委员;沙陀电站建设公司副经理、党委委员,沙陀发电厂筹备处主任;构皮滩发电厂(建设公司)厂长(经理、党委委员)。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7042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定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月15日(星期一)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月14日-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4日15:00至2018年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月8日。

 7、出席对象:

 (1)2018年1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4楼会议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提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18年1月12(星期五)9:00-11:30,14:00-17:00。

 2、登记方式: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

 信函登记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21层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550002;传真号码:0851-85218925。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4、会议咨询:公司证券管理部。

 联系人:李敏、石海宏

 电话号码:0851-85218943、85218944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特此通知。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39 投票简称:黔源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14日15:00,结束时间为 2018年1月15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会议结束。

 本公司 /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人(签字/签章):

 委托日期:2018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杨焱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

 2、杨焱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杨焱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杨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张瑞彬、王强、张志康、胡北忠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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