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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15:00-2017年12月2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水阁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波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540,08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36,090,805股的64.596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540,0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92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股份8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二)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姚启明、王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0,056,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25,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540,05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6,100股,反对25,30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6,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反对25,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用途后的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扬州曙光光电自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0,056,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25,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540,05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6,100股,反对25,30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6,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反对25,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姚启明、王康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