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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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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明确
境外投资者递延纳税条件

 □本报记者 刘丽靓

 

 财政部28日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指出,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通知指出,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是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四是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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