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15:00至2017年1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6名,代表公司股份340,375,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57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41名,代表公司股份30,788,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5%。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名,代表公司股份339,557,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55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名,代表公司股份818,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郭浩先生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回避表决;同意19,197,39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17%;反对 1,065,48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8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981,05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50%;反对 1,065,48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50%;弃权 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回避表决;同意19,305,30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43%;反对957,57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5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88,96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33%;反对957,57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67%;弃权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回避表决;同意20,000,76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5%;反对 262,1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784,42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25%;反对262,1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5%;弃权 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回避表决;同意20,040,76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39%;反对 222,1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824,42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0%;反对 222,1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0,048,58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9%;反对 327,03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弃权 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61,46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78%;反对327,03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2%;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0,012,30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3 %;反对263,3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弃权100,0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25,18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0%;反对263,3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2%;弃权10,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晶晶律师、赵洪娟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