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
及时更新身份证件信息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动。”

 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反洗钱工作管理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110 号)中相关反洗钱工作规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保存等工作,及时提示客户按照相关规定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结束后,客户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将停止使用,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换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当中止客户办理业务。

 现就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如下提醒:

 一、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即将过期、已经过期或已失效,请您持当前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相关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客户如已办理或换领新版营业执照,请持新版营业执照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相关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04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进行详细咨询。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