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6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解除限售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99,468,085股,占总股本比例12.47%。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月2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于2013年3月25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于2014年9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4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关于核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7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亿股新股。公司向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绍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398,936,170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8.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5,898,936.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954,101,062.40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于2014年12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十二个月。
公司非公开发行有关具体情况详见2014年12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华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2016年1月8日股东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绍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所认购的全部股份合计199,468,085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
1、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集团”)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限售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限售期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除上述承诺外,华锦集团对公司不存在其他承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锦集团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本公司也不存在对华锦集团的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1月2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99,468,085股,占总股本比例12.47%。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1户;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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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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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就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
2、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申请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中信建投证券对华锦股份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解禁事项无异议。
六、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新增股份的处置意图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华锦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该股东暂无计划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内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本次解除限售流通股。
若计划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上述解除限售流通股,华锦集团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7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星期二)15:00至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0日。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王维良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34人,代表股份数量528,537,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0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公司股份519,992,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5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公司股份8,544,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
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高孟非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增加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3,129,4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反对96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6.83%;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129,49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反对963,8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高孟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