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7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15:00—2017年1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1号8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袁泉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23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91,932,4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18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80,496,2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37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11,436,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8074%。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5,461,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7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5,461,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743%。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5,938,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29,963,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重庆渤溢新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二)《关于确认重庆医药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1,43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61,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重庆渤溢新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分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9,153,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3349%;反对72,778,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66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92,682,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148%;反对72,778,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8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1,932,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61,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胥志维、张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