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 会议通知及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2017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三、 会议的召开情况
1. 会议名称: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15:00至2017年12月27日15:00的任意时间。
3. 现场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4.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 董事长傅勇国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9,888,39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727%。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7,864,6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877%。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2,023,7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850%。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92,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01%。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8,5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84%。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7,643,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16%。
(三)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五、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239,888,394股。同意233,70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209%;反对3,079,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38%;弃权3,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011%;反对3,079,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228%;弃权3,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761%。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确定2018年银行等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239,888,394股。同意233,764,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473%;反对6,123,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8,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135%;反对6,123,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8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01公司及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傅勇国、陈建斌、符荣武回避表决,以上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7,467,131股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82,421,263股。同意76,234,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936%;反对6,186,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0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011%;反对6,186,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2公司及子公司广州市岜蜚特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广州市奇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物流仓储运输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程志滨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股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239,886,394股。同意233,694,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189%;反对6,186,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79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395%;反对6,186,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98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6%。。
表决结果:通过。
3.03公司及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陈文和王志刚回避表决,以上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266股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239,854,128股。同意233,662,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186%;反对6,186,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79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395%;反对6,186,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98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6%。。
表决结果:通过。
3.04公司及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原料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王志刚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833股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239,874,561股。同意233,682,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188%;反对6,186,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792%;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395%;反对6,186,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98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6%。
表决结果:通过。
3.05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原料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傅勇国、符荣武回避表决,以上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7,329,031股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82,559,363股。同意76,367,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5003%;反对6,186,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493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395%;反对6,186,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98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6%。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项1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议项2、3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2017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
六、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葛磊、张雯尤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 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